苏州调查取证:遗产分配的原则有哪些
- 发布时间:2024-12-10
- 发布者: 苏州市调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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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分配的原则有哪些
遗产分配的原则如下:
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遗产分配的法定原则有什么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即指确立在法定继承场景中,处于同等继承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各自应当获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规则和标准。
这一规则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首先,在同等继承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其所继承的遗产份额通常应当保持平等;
其次,在特定情形下,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可以不必保持平等。
这些特定情形主要包括:
第一,对于那些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而言,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应当给予适当的关照和扶持;
第二,当某个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的生活中承担了主要的抚养责任,或者与其共同生活时,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可以享有更多的份额,但
并非必须如此,这种做法并不具备强制性;第三,如果某个法定继承人具备抚养能力并且具备抚养条件,但是却没有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她可能无法获得任何遗产,甚至可能会被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最后,如果所有的继承人能够达成共识并同意不实行平均分配,那么法律也是允许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